临澧公路管理局欢迎您!
中国临澧
清扫公路及时不等于随时
2012-1-7 8:23:53更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行业规范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这是否意味着公路养护单位要随时清除路面杂物呢?2002年年初,在一起因公路遗洒物导致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案中,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定蓟县交通局无责任。据了解,在全国类似案件中,这是首起采信了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内容解释而胜诉的案件,在全国公路管理部门引起强烈反响。

  近年来,全国发生的与天津市蓟县遗洒案相类似的案件较多,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交通部门被判赔偿的不在少数。虽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但蓟县遗洒案给各地公路部门提了个醒儿,只有严格按照行业规范进行日常养护并做好工作记录,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才能在交通部门无过错的情况下免责。否则,就有可能“有理辩不清”。

 

事件回放

都是水泥管碎片惹的祸

199946510分许,于某驾驶农用柴油三轮车沿津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蓟县杨津庄镇北侧,因避让前方顺行机动车道内的若干水泥管碎片失控,车辆翻入对行车道。对行车道中恰有宋某驾驶大发牌汽车驶来,该车前脸撞在于某车右侧,造成宋某、于某及农用三轮车乘车人王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宋某被送到蓟县医院住院治疗20天,未愈出院。

1999421,蓟县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于宝双驾车,避让障碍措施不当滑入对行车道,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于宝双不服此认定,提出复议申请,同年69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原认定意见。

原告申请追加交通局为第三人

同年9月,宋某将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在开庭前,宋某又向蓟县法院申请追加蓟县交通局做为案件的当事人参加本案的诉讼,并要求由蓟县交通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于宝双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原告宋某认为蓟县交通局路政支队没有尽到道路清障职责,因路政支队没有法人资格,隶属于蓟县交通局,故应由蓟县交通局承担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被告于某当庭辩称其本人对事故发生虽有一定责任,但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蓟县交通局因未及时清理路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交通局:定期清扫就不能认为疏于养护

交通局辩称,根据国务院[198694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第21款规定,“清障”不是交通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职责。交通局下属的单位负责公路养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5条的授权,国务院交通部有权制定《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解释权属交通部公路司,交通部公路司交公便字[200166号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详见链接)已明确“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

根据天津市公路管理局1998年养字第51号《天津市公路小修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第2项第4条“一类保洁路段保洁周期为一天,每日清扫一次。”的规定,事故发生路段津围公路属一类保洁路段,每日应清扫1次。蓟县交通局的下属单位,即负责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工作的下仓道班,当庭提供了清扫记录,证明“做到了定期清扫”,故交通局要求法庭应予免责。

法院判决:交通局无责任

200219,这起长达三年的官司终于有了结果,蓟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蓟县交通局在这起事故中无责任。

法院认为,该事故公路,按行业规范应每日清扫一次。负责清扫该路段的工人刘占祥证实事故前日上午1030分左右清扫完毕离开时尚未发现公路上散落水泥管碎片。证人刘广来证实在事故前日下午2时许,已发现事故现场公路上有散落的水泥管碎片。审理中经长时间查找散落物车主,终无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于某驾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在避让前方障碍时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翻入对行车道引起事故的发生,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蓟县交通局虽有保障公路畅通、安全之义务,但其已按行业规范要求实际每日清扫公路一次,在其清扫之后对流动车辆散落物不易及时发现并处理,故蓟县交通局对此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本案的审判长闫哲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蓟县交通局已按行业规范要求实际每日清扫公路一次,就已经完成职责了,不能无限制地承担责任,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本案中法院认定交通局是无过错方,所以按照过错原则,无过错就无责,赔偿必须有过错。

依法力争和养护管理规范是胜诉的两大法

保持公路清洁、畅通是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事故交通部门都应承担责任,蓟县交通局主管养护工作的李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蓟县公路养护工人每人平均负责1公里路段,对于像津围公路这样的国道主干线,路面清扫每日进行1次,路政巡查每日进行1次,即使这样也不可能保证路上的遗洒物随掉随清除。及时不等于随时。如果确实是由于清扫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那交通局就应该为此负责,而在本案中,发生事故的时间恰好在两次清扫的间隙中,养护工人的清扫频率符合行业规范要求,故交通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李副局长还说,这起案件交通局胜诉,意义不仅仅在于交通局不赔钱,而是对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工作的支持,否则容易在社会上造成任何公路遗洒物导致交通事故,交通局都要赔钱的影响。若是那样的话,就会有人蓄意在公路上设置障碍物伪造交通事故要求索赔了。

记者在采访这个案件时发现,蓟县交通局在公路法专家的指导下为本案提供的证据链条非常完整,得到了法院的肯定,这一点为最后的胜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反,在一些交通部门本身无过错的类似案件中,由于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会举证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是导致其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另外,事故发生路段的养护日志为胜诉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据了解,蓟县的养护规章制度比较完善,对日常养护工作要求细致,养护工人每天清扫都有记录,并由班组长进行检查。蓟县交通局已连续15年获得天津市养护模范单位称号,王洪印局长介绍说,虽然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由于疏于养护造成的,但交通局还是进行了反思,进一步加强了养护管理的规范性,并在全局范围内进行了一次法律知识教育。这起案件对交通局的日常工作是一个促进,提高了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会更加严格地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养护作业,保持道路的清洁和畅通。

全社会的支持是减少此类事故发生的根本方法

随着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加,随着轿车更多地进入寻常百姓家,公路管理部门肩上的责任更重了。特别是对于非封闭的普通公路,缺少对公路入口和出口的监管,货车上的货物装运不规范,公路上的遗洒物令养护和路政人员防不胜防。我们应看到光靠一个部门的人员是不可能随时发现和清除遗洒物的,只有依靠广大司机的自觉和沿线群众的及时举报。蓟县交通局在主要路段都设有路政举报电话标识,交通局的值班电话昼夜有人值守,一旦接到群众的举报,交通局值班人员就会通知24小时有人值班的道班或路政人员及时清除。在这起案件中,如果载水泥管的货车司机能够察觉水泥管掉了并清理现场,如果过往的路人能及时报告交通部门,事故也许就不会发生。如果全社会都来关注公路遗洒物的问题,相信公路遗洒物导致交通事故的事件一定会越来越少。

《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

 江苏省交通厅:你厅《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苏交公[2001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第314条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该条款是对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其具体含义是:公路养护单位,要对公路进行定期清扫,定期清扫时的作业标准是清除杂物,做到路面清洁。定期清扫的频率应根据各地关于公路小修保养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该条规定中的“及时”并不等于“随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因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

版权所有 湖南省bt365最新网址
主办单位:湖南bt365最新网址 技术支持:临澧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地 址:临澧县朝阳东街002号 电 话:0736-582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