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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临澧
湖南省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009-6-12 19:02:56更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管理, 保障公路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部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的任务是及时修复损坏部分,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隐患,对原有技术标准过低的路基、路面、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进行改善或增建,逐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按公路养护的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将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工程。各类养护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一。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应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养护、科学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公路”是指各市(州)公路局管养的国道、省道和县道。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行政监督。省公路局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督职能,负责组织编制普通公路养护规划,测算养护经费,编制养护工程计划,及时充实完善养护定额相关内容,监督检查养护工程实施,合理控制市州公路局养护工程经费,制订全省普通公路养护管理的制度与办法,履行普通公路其他养护管理职责,对全省其他普通公路养护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第七条 市(州)交通局负责辖区内普通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市(州)公路局负责辖区普通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适合本辖区的养护管理办法,编制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养护工程项目,对县(市、区)公路局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合理控制县(市、区)公路局养护从业人员编制和养护工程经费,对普通公路中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的养护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经营性普通公路线路上的收费路段(桥梁),其养护工程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的规定,并接受所在市(州)公路局的行业监督检查。经营性收费公路管养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养护职责,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管养和监管责任,确保桥梁运营安全。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公路局应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工程的重视和扶持,为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以及废弃物处理获得最大限度的支持和协助,促进公路养护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养护计划
第十一条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报省交通厅批准后执行。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优先安排。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十二条 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经营企业应根据所经营公路(桥梁)的养护技术状况,自行编制养护工程计划,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养护计划报市(州)公路局核备,并通过市(州)公路局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市(州)公路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公路局报送次年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和改善工程的建议计划,省公路局综合汇总平衡后提出全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审定后于次年3月上旬之前下达全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计划。
第十四条 省公路局对市(州)公路局小修保养计划经费按规定以切块的形式下达给各市州,大中修工程计划和改善工程计划单独下达。
 
第四章 养护资金
第十五条 普通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规费、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银行贷款(收费路段)和国家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普通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善,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十六条 市(州)公路局管养经费实行年度经费切块包干制。切块经费包括养护工程费中的小修保养全部费用、大中修工程和改善工程的部分费用,以及养护事业费和养护其他费。
第十七条 各市(州)公路局小修保养切块经费按养护里程、路面类型、路面和路基宽度、公路等级等影响因素测算确定。
第十八条 省交通厅根据养护发展规划的安排及各市(州)普通公路实际路况,确定年度指令性中、大修工程及改善工程规模。省公路局提出具体计划,报省交通厅批准下达。指令性中、大修工程及改善工程经费由省交通厅按标准定额补助,市州公路局按照省交通厅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拨付到市(州)公路局帐户。省公路局根据养护质量、工程进度按月定期签署拨付单据,交执行部门拨付。
第二十条 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养护工程经费从经营性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第五章 小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 小修保养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安保工程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 小修保养应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七无三有”的要求进行管理考核。“七无三有”是指水泥路面接缝常年无渗水、沥青砂石路面常年无坑槽、路肩常年无反坡、边沟常年无积水、路基常年无缺口、安保设施常年无缺损、施工路段不弃养常年无劣等路、集镇路段有边沟、路上有足够的养路工、养护作业有机械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公路局应根据实际路况和省公路局下达的目标好路率,将省厅下达的年度小修保养切块经费合理分配至各县(市、区)公路局。实行养护目标宏观管理,经费总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公路局应根据市(州)公路局下达的年度小修保养经费,结合养护质量要求,通过内部竞争,以日常保养年度承包和小修工程单项承包形式与养护职工或养护工程专业队签订承包合同,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第二十五条 保养要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组织实施,以实现全面、全季节、全寿命周期的“三全养护”为目标。
第二十六条 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具体按省公路局制定的小修保养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已实施GBM工程、文明样板路的路段,其养护质量应达到交通部《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和《国省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的要求。
 
第六章 中修工程
  第二十八条 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二十九条 纳入省公路局年度计划的中修工程项目由市(州)公路局委托县(市、区)公路局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报市(州)公路局批复后实施。  
第三十条 按规定须招投标的中修工程项目,由县(市、区)公路局或市(州)公路局授权的工作机构根据市(州)公路局批复的设计文件,通过养护招投标选择养护施工单位。市(州)公路局负责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市(州)公路局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整理归档。中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竣工验收由市(州)公路局组织。省公路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已完工的中修工程进行抽查。
 
第七章 大修工程
  第三十二条 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三条 纳入省公路局年度切块经费(省定额补助)计划的大修工程项目,由市(州)公路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设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除大桥和特大桥大修以外的其他项目的技术方案及工程预算由市(州)公路局审批,大桥和特大桥大修项目的技术方案及工程预算由省公路局审批。由省集中的收费站收取的通行费列支或贷款的大中修工程项目,由市州公路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报省厅审批后实施。其他收费站列支的大中修项目由市州公路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报省公路局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需要招标的大修工程项目,由县(市、区)公路局或市(州)公路局授权的工作机构通过养护招投标选择相应资质的养护施工单位,并将招投标结果报省公路局核备。
第三十五条 大修工程应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可由市(州)公路局委派,或由市(州)公路局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第三十六条 省公路局要加强对大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核拨工程资金。
第三十七条 大修工程完工后,市(州)公路局授权的工作机构应依据合同文本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交工验收。大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市(州)公路局应在次年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省交通厅每年组织对上一年度大修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工程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实行奖优罚劣。
 
第八章 改善工程
第三十九条 改善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载重需要、安全防护要求而提高部分技术等级指标,适当提高其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和安全防护等级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四十条 省公路局应根据全省养护发展总体规划、现有公路的技术状况、通行能力、安全情况和国民经济发展等需要,研究提出年度改善工程计划,报省交通厅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纳入省年度计划的改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不需招标的工程,由市(州)公路局或省公路局委托的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按相应专项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四十二条 改善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由市(州)公路局或省公路局委托的项目法人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养护招投标。水毁抢修等应急性工程可由市(州)公路局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四十三条 已经批准的改善工程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设计概算等需要变更时,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改善工程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法人或市(州)公路管理局应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交工验收。改善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省公路局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交通厅备案。
 
第九章 管理与考核
第四十五条 省公路局对市(州)公路局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省公路局每年年初与市(州)公路局签订《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四十六条 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善工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制定实施,报省交通厅核备。
第四十七条 养护目标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年均好路率、雨季好路率、年末好路率指标;大中修工程完成率、合格率、优良率指标;年内完成改善工程任务指标;安全生产任务指标;省下达的其它生产任务指标。
第四十八条 养护目标考核采取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雨季检查、年终检查及养护工程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模式,检查考核结果在全省普通公路系统通报。
第四十九条   省公路局对雨季养护竞赛和养护年度考核的优胜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处罚。
 
第十章 服务与保畅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路况信息收集、上报与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路动态信息。主要包括:施工路段、道路塌方路段、水毁路段、交通事故、特殊气候(雨、雪、雾)等因素引起的公路阻塞情况及推荐的行驶路线。
第五十一条 加强路产、路权的维护,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常年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二条 健全和完善普通公路公共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普通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出现影响行车安全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影响交通,特殊疫情病情预防控制,以及其他影响通行的特殊事件。各市(州)公路局应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分类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着力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快速处理能力。
第五十三条 公路养护施工应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养护施工应根据不同路段和作业形式,设置符合规定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要临时中断交通的,必须事先予以公告,并在绕行路口设立标志。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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