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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2012-11-23 15:19:23更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在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区内原拆原建

的房屋, 应如何选址进行修建

【基本案情】

201112月,某公路局路政大队在日常巡查路况时,发现有人在国道207线XXXkm+000处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正在兴建房屋。经现场调查、勘验,此建筑物为村民张某某所建,是拆除上世纪80年代初修建的土砖房后再准备在原地址新建,拟建成后做居住房使用。该建筑无任何修建审批手续,该建筑长15米,宽10米,砖混结构,整个房屋靠路侧的边缘与公路外沟外缘平行,房屋距公路水沟外缘只有12米。

处理结果:张某某在原地址修建的地面建筑物属违法建筑,当事人应立即停工并对已建成的部分进行自行拆除。如逾期未拆除的,公路局将组织力量强制进行拆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如需对老房子进行改造,房屋选址必须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处修建。

评案说法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两侧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198710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这是在行政法规层面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最早规定。199811日施行的《公路法》,正式引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并从划定规则、距离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对建筑控制区作出具体规定。

设立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多重目的:一是为公路今后的升级和拓宽而预留土地,通过加强控制和管理,减少国家拓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节约国家有限的公路建设资金;二是为保障行车安全和公路畅通,公路必须保证一定的安全视距;三是防止公路街道化,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四是避免车辆侵害公路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减少车辆噪声、尾气等影响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五是避免公路沿线近距离施工影响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安全,有效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

1998年颁布的《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由于《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并不具有溯及力,因此,对于《公路法》生效前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临时建筑物和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有的建筑物,不宜在《公路法》生效后强行拆移,应当允许其按照批准时的时间要求保留,超过时间要求后,应当拆迁。2011年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不得扩建。

   在本案中,张某某于上世纪80年代初修建的土砖房,是在《公路法》生效前就已有的建筑物,因此不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保留。但201112月,张某某将原房屋拆除后新建房屋,修建标准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条款。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7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不得扩建。因此,如需对老房子进行改造,应退到国道用地外缘20米以外。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案例体例:

 

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且承运人

 

拒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应当如何处罚

基本案情】

   20119月某路政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了一部正绕道行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运煤车辆,该车为二轴货车。路政员依法要求承运人周某某接受调查处理,并将其引导至就近的XX固定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但周某某进站后一直不协助执法人员的调查和检查工作,拒不驾驶车辆接受超限检测仪检测,且将车辆停放一边后,擅自离开现场。在此情况下,一位有驾驶证的路政员就驾驶该车辆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5.23吨,轴载超限5.23吨。据此,路政员就将该车停放在指定的地点,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处理结果:周某某驾驶的车辆,超过公路限载标准,但未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属于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行驶,且承运人周某某在车辆检测中,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XX检测站依法作出了责令补偿公路路产损失的决定,并相应作出适当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案说法】

   超限运输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超过公路管理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车辆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标准值。还规定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示。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201171日起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第四十条还规定,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实践中,由于各方面原因,扰乱检测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超限检测秩序,同时对于车辆通行秩序甚至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均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有强行闯站、集团闯站、恶意堵车、聚众闹事、破坏设施等违法行为。超限车辆除了前述恶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为,还存在逃避超限检测的情况,如绕道行走避开固定超限检测站,或者先卸后载短途驳载等不良现象。甚至一些超限运输车辆的车主认为,只要不经检测,公路管理机构就无证据来索赔和进行处罚了。因此,在路政执法人员进行稽查和处理时,个别承运人拒不配合调查,并百般阻挠来逃避行政责任。

   在本案中,承运人周某某在路政人员稽查时,不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且绕道行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并逃避超限检测。路政人员依照法规,将周某某驾驶的超限车辆引导至就近的XX固定超限检测站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周某某进站后,对路政执法人员的调查不如实回答,并将车辆停放一边后,擅自离开现场,主观上存在着故意逃避的违法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应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因此,周某某具有接受调查、检查的义务和配合路政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法定义务。在周某某不履行法定义务并擅自离开现场的情况下,路政人员依法对涉嫌超限运输的车辆进行检测。整个检测过程中,除了有XX固定检测站执法人员外,还有一名交警和一名同时在检测站进行检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李某。超限检测单上除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外,还有见证人签名作证,并且整个检测过程有视频资料为证。因此,在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该检测结果也为合法和有效的。根据检测结果,XX检测站依法作出了责令承运人周某某补偿公路路产损失的决定,并相应作出适当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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